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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内民主的一项重要举措           ★★★ 【字体:
发展党内民主的一项重要举措
作者:王贵秀    文章来源:学习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7

    地方党委实行“书记办公会”制度,人们早已习以为常,对其弊端往往也视而不见,或者也有人想加以改变,但由于种种复杂原因而难以实施。2004年上半年,本人曾应邀参与过一个地方党委修改和完善党委议事规则的研讨和设计工作,当时曾提出和制定了取消“书记办公会”制度的方案,并得到了党委的认同,但遗憾的是,终因上级领导未能认可而不得不作罢。2005年8月底,从媒体上得悉,四川省为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将逐步取消“书记办公会”,笔者不禁为之叫好。据《四川日报》报道,四川将从扩大公推公选、实行社会评价、推行“三联制度”(党委联系党代表、党代表联系党员和党员联系群众)、开放基层党务、扩大全委会权力5个方面推进四川省党内基层民主。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县(市、区)党委要围绕加强全委会的领导核心地位,在扩大全委会决策范围、落实全委会决策权力、强化全委会监督职能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逐步取消县(市、区)书记办公会,全面推行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重要人事任免全委会票决制。”这项改革举措,好就好在它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具有实质性的意义。以下谈谈一些个人看法。

首先,“书记办公会”作为一种实际存在的党委工作方式,由来已久。但是,使之成为一种普遍的制度性的会议形式、正式的议事决策机构,却是近十年的事,其标志是,1996年4月中发[1996]6号文件下发《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条例》第四章对“议事和决策”机构和会议形式规定了这样三个层次:一是全委会;二是常委会;三是书记办公会。从此以后,在地方书记办公会就与常委会、全委会一样,实际上成了规范化、制度化的党委议事机构和会议形式。

必须指出,在全委会和常委会之外(实际上是在其“之上”)增设一个“书记办公会”,这是明显于党章无据的。按照党章规定,地方党的决策机关和会议形式至多只能有这样三个层次:一是代表大会;二是全委会;三是常委会。而且,它们之间的权力关系是从前往后层层授权的关系: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而不是相反。而“书记办公会”在党章上从来没有作出过任何规定,它怎么能够与或常委会、全委会一样,成为一个层级的“议事和决策”机构呢?因此,按照党章规定,取消“书记办公会”,是应有之义。这也是按照十六大报告“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的要求的题中应有之义。

其次,“书记办公会”作为一种会议形式和制度,虽然说它“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但是,在实际运行中,难免使之成为一种决定重大问题的起始环节或启动程序,从而实际上变成“准决策机构”。这是它本身蕴含的、不可克服的弊病所在。再加上领导者的个人素质问题,“书记办公会”的实行,势必会冲击和削弱常委会以至全委会的职权,降低它们的地位,甚至会使党的常委会以至全委会形同虚设。按照现行“书记办公会”的成员构成,一般都已超过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半数,这也就是说,只要在书记办公会上定了的事情,拿到常委会上再讨论决定,即使没有参加书记办公会的常委全部反对,也丝毫不影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顺利通过。而且,“书记办公会”的参与者包括了书记、副书记和组织部长等常委会的重要成员,他们参与的“准决策”又都先于常委会,必然会产生“先入为主”、“先声夺人”的“定格”功效。正如有的文章指出的,“先入之见最易形成定格”。基于此,即使再声称,“书记办公会”拿出的主张只是“意见”或建议,而不是“决定”,也只是一种说词而已,并无实际意义。特别是在党内民主发展不充分,委员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的环境下,情况就更是如此。

再次,地方党委实行“书记办公会”制度,似乎是有所本的,有章可循的。因为地方党委工作条例(试行)中确有关于“书记办公会议”的规定。但是,我认为,这不能成为坚持“书记办公会”而不肯改变的理由。其一,地方党委工作条例,比起党章来,借用法律用语来说,它毕竟是一个“子法”或“下位法”,而党章则是“母法”或“上位法”。在二者有矛盾,不能兼顾,需要作出选择时,我们为什么不能在二者之间选择遵循党章呢?其二,何况地方党委工作条例本身作为一个试行条例,本来就是准备要进行修改的,既然发现它有与党章冲突之处,又在实践中感觉到了,那就应该确认:条例中关于“书记办公会”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应经过修改条例而予以取消。其三,既然要改革,不合理的做法包括已经作了制度安排的规定,就必然要有所突破。否则,还有什么改革可言?

第四,能不能经代表大会修改党章,在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基础上,再增设“书记办公会”这种议事决策机构和会议形式,使之变成正式的制度,给予党章有据的“合法”地位呢?不能。因为:这样会增加党内决策机构的层次,使之变得叠梁架屋,从而违背精简效能的原则,更重要的是,这样会直接冲击常委会,削弱全委会和代表大会的权力和职能,有损于党内民主的原则。

总的来说,取消“书记办公会”制度,合情合理,符合党章规定,有利于发挥党的委员会的职权,促进党的集体领导,无疑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举措。因此,我认为,地方各级党委应该理直气壮地推进取消“书记办公会”的改革,而且应该也可以加快进度、扩大范围、提升层次。不仅县(市、区)一级可以搞,而且在地(市、区)一级也可以搞。特别是随着减少(以至取消)党委会副职的改革的实施,取消“书记办公会”,更是势在必行。可以肯定,取消“书记办公会”,对于完善党的委员会制度,加强党委的集体领导,推进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是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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