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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16 |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街道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全街道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包括:街道副处以上干部,街道机关各部门正、副职,街道属企、事业单位的正、副职及党支部正、副书记。以上人员下称报告人。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也可事先请示。 第五条 街道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受理副处以上领导干部的报告。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办公室受理其他领导干部的报告。 第六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并向党工委报告,经党工委研究后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报告人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街道党工委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执行这一规定应列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领导干部的年度工作总结或党建资讯网述职报告应反映执行这一规定的情况。报告人本年度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应于次年一月底前交到相应受理报告的部门,由该部门汇总向区委综合报告。 第十条 本规定由街道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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