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民主作风建设,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需召开党工委会议集体决策的内容 (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意见,重大工作部署,党代会、党工委会议决议等贯彻实施中带有方向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二)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和修改;投资额在特区外超过200万元、特区内超过400万元的项目;财政收支预算;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对股份合作经济指导、监督以及其它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 (三)各种改革措施和机构设置方面的重大举措、实施方案。 (四)街道行使社会管理职能方面遇到的,需提请党工委讨论的重大问题。 (五)干部的推荐、选任、呈报与奖惩;涉及到编制、人事、公务员和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统一战线、工青妇、民兵等群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和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八)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 (九)对全局有影响的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及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条 党工委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议题的确定。提交党工委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党工委成员或分管领导提出,经党工委(办事处)办公室综合后,由书记确定。 (二)会前准备。会前需要研究确定的事关本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的意见,进行全面科学的分析和论证,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和建议。一般性的会议议题,至少提前2至3天书面通知各委员,重要的,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各委员。 (三)议事程序。召开党委会议讨论研究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讨论党建资讯网某一方面的问题需有关分管委员参加。对未列入会议议程或准备不充分的议题,除紧急情况外,不予讨论。原则上杜绝"临时动议"。 (四)表决方法。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表决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赞成为通过。表决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研究多项议题,须分别表决。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少数人不同意,或分歧双方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表决执行外,一般情况下,应当暂缓作出决定,通过进一步调查、分析,交换意见,统一认识,下次再议。表决一经形成,会议主持人要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任何个人无权改变。 (五)决策的实施。对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副书记或分管委员具体负责督促执行,并形成纪要,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由党工委(办事处)办公室负责督办、检查和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