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关于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逐步实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现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若干制度如下: 一、学习教育制度 建立学习教育制度,抓好党员干部的学习教育,在思想上不断地提高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打牢思想道德基础,是切实加强党风廉政的根本保证。要适时地组织党员干部开展以党的十六大精神、思想道德、法律法规和党章条规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采取集中学习教育与个人自我学习教育相结 合的方法,突出单位党组“中心组”的学习教育,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的时间保证每月安排一次,争取二次,以确保学习教育的正常化、制度化,要注重学习教育活动的实效,要在党员干部中养成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道德、讲团结、讲纪律的良好氛围。 二、源头防范制度 坚持从源头抓起,防范着手的方针,这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所在。结合本单位实际,从源头上应严格把好资金管理关,即: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的政策规定,坚持“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严格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运作。 1、严格把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关,做到住房公积金不出借、不用于房地产投资、经营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用于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严格把好住房公积金“个贷”审批关,严格把好住房公积金支取关,做到程序规范、审核准确,确保支取的对象和额度不出差错。 2、严格把好房改房维修资金管理关 加强对房改房维修前的实地勘察,达到维修对象准确、维修计划可行、有关手续齐全、资金支出合理的要求,严格把好维修资金支出审核审批关。 3、严格把好住房货币化政策实施关,重点把好货币补贴的对象,资金额度审核审批准确无误的关。 三、监督、评议制度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评议制度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力举措,从本单位工作实际出发,应在以下方面做好工作,自觉地接受监督、评议。 1、要将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区财政部门报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2、要将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情况及其财务收支和管理费用支出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 3、要将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的年度结算情况报党建资讯网告经区府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登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4、要将本单位干部、职工的作风建设情况如:服务意识、服务态度、服务方法、服务质量、廉洁自律等涉及到作风建设方面的情况,按照区委关于开展民主评议机关活动的步聚要求,自觉地接受社会各界及公众的民主评议。 5、要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为方便服务对象办事更好地接受服务对象监督,要进一步做好以完善服务程序、明确服务时限、公开服务结果为主要内容的政务公开制度,切实增强服务工作的透明度。 四、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是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途径。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必须形成由单位党组统一领导,责任分工明确、各级齐抓共管、层层抓好落实的工作党建资讯网机制格局。现根据单位党组班子成员的分工和各级岗位职责情况,对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各级应负的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追究范围,责任追究程度及责任追究时效明确如下: 1、责任追究范围 (1)主任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任,并对副主任及分管联系的该部负责人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2)两位副主任,作为主任的助手和参谋,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二责任人,并分别对分管联系的该部负责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3)各部负责人对本部的在岗人员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2、责任追究程度 对因教育不力、管理不严的责任问题,将根据应负责任轻重,按以下规定予以追究。 (1)直接当事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取消其当年评优的资格,并扣除当年年终奖金的20%。 (2)直接当事人受到刑事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若按干部管理权限受到组织处理的,按规定扣除其当年年终奖金,否则扣除其当年年终奖金的30%。 (3)对直接当事人的经济处罚程度,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3、责任追究对象 对各级责任追究的时效,仅限于本人在职在岗期间,对问题发生时,责任人不在职在岗的不予追究其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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