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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公示制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19  文章录入:lthm  责任编辑:lthm

    为了进一步严格发展党员程序,规范发展党员手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民主化程度和工作透明度,严把党员队伍“入口关”,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地实施发展党员公示制度,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发展党员公示制的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为准则,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严格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对象和准备转正的预备党员的意见,严把党员队伍“入口关”,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公示的对象、时间、期限及范围
    公示对象:公示对象是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预备期满拟转正的中共预备党员。凡吸收发展对象入党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吸收发展对象入党的公示时间为预审通过后、履行入党手续前;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时间为预备党员本人提出转正申请之后、讨论转正的支部大会召开之前。
    公示期限:7天
    公示范围:原则上在公示对象所属单位公示,如有需要,可在更大范围内征求群众意见。
三、公示的内容
    发展对象入党的公示内容: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部门),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政审结果和参加党的基本知识培训情况,培养联系人等;
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内容: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部门),预备期起止日期。
四、公示的方式
    公示以党总支(直属支部)为单位实施。各党总支(直属支部)统一采用党委组织部拟制的格式进行公示。公示应张贴在公共场所,并指派专人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五、公示意见的处理
    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对象有意见,单位或个人均可以电话、口头或署名书信等方式向党总支(直属支部)或党委组织部门反映。群众意见向哪级党组织反映,就由那一级党组织负责处理,上级党组织可根据情况责成下级党组织调查处理并上报结果。公示后,要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
    调查核实结束,党总支(直属支部)应及时讨论确定处理意见,并将情况及处理意见上报组织部。凡具备党员条件的,予以发展或转正;尚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考察的,暂缓发展或延期转正;群众意见较大或存在严重问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予发展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受理的党组织采取适当方式,向反映意见者反馈处理意见。
六、公示中的有关责任和要求
    发展党员公示制是严把“入口关”、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党组织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措施,保证发展党员公示制的顺利实施。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公示的有关工作。对公示对象,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公示。凡未经公示的不得讨论其入党或转正问题。对公示过程中的各类意见要认真收集整理,弄清事实,准确定性。要教育公示对象,正确对待公示、对待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注意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对反映人和反映的问题要严格保密。
    实施发展党员公示制应坚持以党章规定为标准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党内党外有别的原则。在发展党员公示中应注重党内意见、积极听取党外意见,最终由党内考察讨论决定。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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