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局党委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局党委书记、局长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则,对其他局领导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局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股室和二级单位的党政负责人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各所属单位党组织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二级单位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其他成员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局纪委协助本级党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与措施的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条 局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一)结合本局实际,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作出安排和部署,并组织实施。
(二)定期分析研究本局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三)组织党员、干部定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纪律、制度的宣传、教育和学习,切实加强思想和作风建设。
(四)建立健全和完善本局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
(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拔任用干部。
(六)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对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在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时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 局党委书记和局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领导职责:
(一)负责召集局党委会和局长办公会,研究部署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二)抓好中心学习小组的学习,从思想上、政治上、作风上带好班子,发挥党委班子拒腐防变、廉洁自律的表率作用。
(三)定期召开党委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集中制和廉洁从政等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查自纠和督促整改。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委议事规则。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公开、公平、公正选拔任用干部。不搞临时动议和个人说了算。
(五)实行谈话诫勉制度。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到位的问题,要及时做好有关责任人的谈话诫勉工作,帮助其限期改正。
(六)加强责任追究的领导。对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一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及时组织调查研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七)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自觉遵守反腐倡廉的各项规章制度,管好班子成员,做廉政勤政的表率。
第四条 局党委成员和副局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
主要职责:
(一)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自觉遵守反腐倡廉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廉政勤政的表率,教育和管好分管单位领导班子,防止不廉洁、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二)定期组织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和考核,总结成绩找出差距,完善措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健康发展。
(三)督导分管单位领导班子定期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查自纠和互帮互改。
第五条 局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局党委抓好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部署和落实。
(二)协助局党委搞好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
(三)在上级纪委和局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纪检监察职能,查处本局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行为和局系统的行业不正之风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