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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12)           ★★★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12)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17
第二十三章 保护修复自然生态

    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要从事后治理向事前保护转变,从人工建设为主向自然恢复为主转变,从源头上扭转生态恶化趋势。

专栏12 生态保护重点工程

    天然林资源保护 对工程区内9418万公顷天然林和其他森林实行全面有效管护,在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工程区造林579万公顷。

    退耕还林还草 在长江、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以及北方风沙地区等继续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退牧还草 在内蒙古东部、内蒙古甘肃宁夏西部、青藏高原东部、新疆北部四大片区治理严重退化草地。

    京津风沙源治理 退耕还林34万公顷,在宜林荒山荒沙地区造林29万公顷,人工造林127万公顷,飞播造林145万公顷,封沙育林育草95万公顷,草地治理291万公顷。

    防护林体系 建设“三北”防护林体系四期工程,长江、珠江防护林和太行山绿化、平原绿化及沿海防护林体系工程。推进三峡库区绿化带建设。

    湿地保护与修复 建设222个湿地保护区,其中国家级湿地保护区49个,通过对水资源的合理调配和管理等措施恢复重要湿地。

    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 退牧还草644万公顷,退耕还林还草0.65万公顷,封山育林、沙漠化土地防治、湿地保护、黑土滩治理80万公顷,鼠害治理209万公顷,水土流失治理5万公顷。

    水土保持工程 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900万公顷。实施石羊河流域综合治理。

    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 建设和完善一批自然保护区,继续实施对极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拯救工程。

    石漠化地区综合治理 通过植被保护、退耕还林、封山育林育草、种草养畜、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土地整治和水土保持、改变耕作制度、建设农村沼气、易地扶贫等措施,加大石漠化地区治理力度。

    在天然林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等限制开发区域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促进自然生态恢复。健全法制、落实主体、分清责任,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管。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对我国生态系统的侵害。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第二十四章 加大环境保护力度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从源头防治污染,坚决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污染的状况。以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尽快改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

    第一节 加强水污染防治

    加大“三河三湖”等重点流域和区域水污染防治力度。科学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强化对主要河流和湖泊排污的管制,坚决取缔饮用水源地的直接排污口,严禁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标污水。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到201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

    第二节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加大重点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加快现有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新建燃煤电厂必须根据排放标准安装脱硫装置,推进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二氧化硫综合治理。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加大城市烟尘、粉尘、细颗粒物和汽车尾气治理力度。

    第三节 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加快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推进堆存铬渣无害化处置。加强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管,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加强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大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到201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

专栏13 环境治理重点工程

    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 “三河三湖”、三峡库区、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松花江、南水北调水源及沿线的水污染治理工程。

    燃煤电厂烟气脱硫 增加现有燃煤电厂脱硫能力,使90%的现有电厂达标排放。

    医疗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 建设医疗废物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基本实现医疗废物及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

  核与辐射安全工程 加快中低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建设,解决高放射性废物永久处置问题。

    铬渣污染治理 对堆存铬渣及受污染土壤进行综合治理,实现所有堆存铬渣无害化处置。

    第四节 实行强有力的环保措施

    各地区要切实承担对所辖地区环境质量的责任,实行严格的环保绩效考核、环境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要将环保投入作为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健全环境监管体制,提高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实施排放总量控制、排放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环境标识和环境认证制度,严格执行强制淘汰和限期治理制度,建立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和企业环保信息公开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并监督环保。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建立社会化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运用经济手段加快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与发展事务,认真履行环境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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