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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农牧渔业部和部党组《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的通知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人民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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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 一、发展多种经营,是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必须始终坚持的战略方针。只有不断开辟新的生产门路,妥善安排不断出现的多余劳力,充分利用农村的剩余劳动时间,逐步改变八亿人搞饭吃的局面,使农村商品生产得到充分的发展,农村才能富裕起来,也才能逐步积累农业现代化所需要的大量资金。 二、乡镇企业〔即社(乡)队(村)举办的企业、部分社员联营的合作企业、其他形式的合作工业和个体企业,下同〕,是多种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生产的重要支柱,是广大农民群众走向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是国家财政收入新的重要来源。 乡镇企业发展,有利于“以工补农”,扩大农业基本建设,使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增强实力,更多更好地向农民提供农业机械和各种服务。乡镇企业发展,还有利于促进专业承包,适当扩大经营规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做好“支农”工作。 乡镇企业发展,必将促进集镇的发展,加快农村的经济文化中心的建设,有利于实现农民离土不离乡,避免农民涌进城市。县以上党委和政府,在规划和指导乡镇企业发展的同时,应对集镇建设作出全面规划。 三、目前,乡镇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国营企业的重要补充。乡镇企业与国营大中型企业相比,多数设备比较简陋,技术比较落后,信息比较迟缓,容易产生盲目性。但是,由于它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吃大锅饭”,“不捧铁饭碗”,因而竞争性强;它投资少、费用低,自主权比较多,容易应用科研成果;它“船小好掉头”,容易适应市场需要,很快转产。因此,尽管它劳动生产率比较低,但是,某些产品,国营企业生产亏损,乡镇企业生产却能盈利。近年来,乡镇企业的发展速度超过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平均速度,显示出它特有的生命力。 为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对乡镇企业要在发展方向上给予积极引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管理,使其健康发展。对乡镇企业要和国营企业一样,一视同仁,给予必要的扶持。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乡镇企业上缴的税金将会越来越多,这是国家建设所需要的,但是,我们的着眼点要放在扶持乡镇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上,这样,才能源源不绝地、持久地增加财政收入。对部分社员联营的合作企业、分散生产联合供销的家庭工业和个体企业,也应热情支持,积极引导和管理,使其健康发展。 四、农村的工业合作系统、供销合作系统和信用合作系统,都是推动农村商品生产所不可缺少的。如何加强各自的建设,并协调它们的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应积极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乡镇企业目前尚未形成一个经济组织系统,行政管理业务仍不少,各级政府如何设置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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