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农 村 政 策 实践证明当前农村实行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促进了中国农村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当前的农村政策主要是继续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 1)延长土地承包期,鼓励农民增加投资,实行集约经营。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实行集约经营。 2)允许农民和集体的资金自由地或有组织地流动,不受地区限制。鼓励农民向各种企业投资入股;鼓励集体和农民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将资金集中起来,联合兴办各种企业,尤其要支持兴办开发性事业。国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鼓励技术、劳力、资金、资源等多种形式的结合,使农民能够在商品生产中,发挥各自的专长,逐步形成适当的经营规模。 实行农产品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定购以外的粮食、棉花可以自由上市。如果市场粮价低于原统购价,国家仍按统购价敞开收购,保护农民利益。生猪、水产品、蔬菜和其他派购产品,取消派购,自由上市,自由交易,按质论价。取消统购派购以后,农产品不再受原来经营分工的限制,实行多渠道直线流通。 继续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决不放松粮食生产。争取到本世纪末,我国粮食生产争取达到5000亿公斤,平均每年增产80亿公斤。为了达到上述目标,要大力巩固和发展农村改革的成果,理顺价格关系,搞活流通,加强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以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发展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必须增加对农业的投资,改善农业物质技术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国家将以一定财力物力支持粮棉集中产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调整产业结构。还将拿出一批粮食,按原统购价销售给农村养殖户、国营养殖场、饲料加工厂、食品加工厂等单位,支持发展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产业。在发展畜牧、水产业中,要特别注意扶持养殖专业户、专业村,并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逐步建立和健全养殖业的良种繁育、饲料供应、疫病防治、产品加工、储运销售等配套的商品生产服务环节。 大力兴办乡镇企业。应主要依靠自身的资金积累,量力而行,稳步前进,减少盲目性。所有乡镇企业经营者要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改进生产技术,增进经济效益,实行谁投资、谁经营、谁得益的原则。 扶持贫困地区,帮助它们改变贫困面貌。改变贫困地区面貌,需要从实际出发,分别情况,分级负责,分批治理。当前应把重点放在帮助那些至今尚未解决温饱的最困难地区,经过调查,做出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使之尽快达到温饱,逐步走上能够利用本地资源优势,自力更生发展生产,改善生活的道路 14、国民教育政策 义务教育,即依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和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我国幅员广大,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义务教育,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类地区:一是约占有全国人口1/4的城市、沿海各省中的经济发达地区和少数内地发达地区,相当一部分已经普及初级中学,其余部分应该抓紧接质按量普及初级中学,在1990年左右完成。二是约占有全国人口一半的中等发展程度的镇和农村,首先抓紧按质按量普及小学教育,同时积极准备条件,采取各种形式积极进行不同程度普及基础教育的工作。 发展教育事业,除国家拨款外,地方机动财力中应有适当比例用于教育,乡财政收人应主要用于教育。地方可以征收教育附加费,鼓励和指导国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鼓励单位,集体的个人捐资助学,但不得强迫摊派。 要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的积极性,并且鼓励集体。个人和其它社会力量办学,提倡各单位和部门自办,联办或与教育部门合办各种职业技术学校。 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建成科类齐全,层次、比例合理体系,总规模达到与我国经济实力相当的水平;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基本上立足于国内;能自主地进行科学技术开发和解决经济建设中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当前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首先要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改革大学招生的计划制度和毕业生分配制度,主要采用和实行以下三种办法:一是国家计划招生。这部分学生的毕业分配,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本人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制度。二是用人单位委托招生。三是可以在国家计划外招收少数自费生,学生应交纳一定数量培养费,毕业后可以由学校推荐就业,也可以自谋职业。 15、科 技 政 策 1)鼓励科研机构切实引人竞争机制,按照市场经济提出的要求。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科研机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逐步推行在科研机构内部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通过竞争来选择并确定经营管理者。 2)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以多种形式发展新型的科研生产经营实体。科研机构可以和企业互相承包、租赁、参股、兼并,实行联合经营,或进人企业、企业集团,或发展成新科研型企业等。 3)鼓励科研机构科技人员通过为社会创造财富和对科技进步做出贡献,来改善自身的工作条件和物质待遇。科研事业费部分自给的科研机构,实行鼓励福利基金比例与事业费减拨比例挂钩。科研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科研机构,在切实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其纯收人由单位自主分配和使用。目前实行科研事业费包干的科研机构,要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具有创收能力的,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允许积极挖潜创收,向科研事业费自给或部分自给的方向过渡。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事业性科研机构,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科研事业费和工资总额包干,减人不减钱,节余归单位自主使用;其创收部分除提留一定比例的发展基金外,归单位自主分配。 4)为了确保科技和经济长远发展,要进一步引人竞争机制,不断探索新的管理方式,择优支持基础研究方面的高水平课题和设施建设,支持优秀人才的研究工作,促进人才交流和知识扩散。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之间人员互相兼职,合建共同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要打破部门所有,向国内外开放。 5)在深化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改革的同时,积极支持和促进集体、个体等不同所有制形式科技机构的发展。要充分发挥现有科技人员的作用。有计划地组织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或承包、租赁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或到农村进行有偿服务和技术经济承包。
16、党的干部政策 1)坚持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德、才标准选拔干部。党的十五大以后,中央进一步明确了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的政策,强调要大胆选拔那些具有强烈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专业知识,能开创新局面的中青年干部,充实各级领导班子。 2)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6)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7)依法办事的原则。 3)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4)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选拔领导干部总的程序是:民主推荐,广泛听取意见,提出选拔对象;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然后提请党委讨论审批。不符合上述程序的,不予审批。 5)选拔任用领导必须充分走群众路线。推荐人选,应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放手让群众提名;群众推荐,一般宜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上级党组织应从政策上、方法上给予指导。在正常情况下,要充分尊重多数群众的意见,得不到所在单位或地区多数人拥护的,一般不宜列为提拔对象,实行群众推荐,也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6)决定提拔干部前,必须按任职务所要求的德才条件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干部要历史地全面了解德、能、勤、绩,着重考察近几年的工作实绩。负责考察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带框框,不受干扰。考察结束,要写出符合实际的考察材料,署名上报。 7)选拔干部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说了算。党委成员个人对集体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无权修改或否决。在讨论中,如果原拟人选被否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能由个别成员临时动议,仓促作出任命决定。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人事任免的情况,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外传。 8)提拔干部应从经过实践锻炼的同志中择优任用。凡提拔上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都应在下一级领导岗位上经过一段实践锻炼,取得领导经验,并有显著成绩。干部一般要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必须是特别优秀,工作又特别需要的。 9)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干部。我们党对待犯错误的干部,一贯提倡和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主动热情地接近和帮助他们,多做团结教育工作,使他感到党的温暖,坚定改正错误的决心的信心。进行组织处理,一定要实事求是,结论要恰如其分,要允许个人申辩,结论和处理决定必须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并且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允许保留意见。犯错误的干部在他们检讨改正之后,要及时分配适当工作。他们走上工作岗位之后,要一视同仁,不应歧视。
17、民 族 政 策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根据我国宪法,我国的民族政策的基本精神是坚持民族平等,反对民族压迫,坚持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维护民族统一,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同时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区域自治,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机关,由各少数民族自己做主、管理本民族的地方性事务。 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包括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有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的自主权;自主地管理本地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区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在执行任务时,依照本民族自治地区自制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宪法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诚心诚意地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建设,促进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繁荣;这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要注意处理好国家集中统一和民族区域自主权的关系,民族地区要考虑和服从国家四化建设的全局和整体利益,尊重民族地区的自主权,同时还要注意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充分照顾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并参照民族的历史生活习惯,制定生产方针,因地制宜,多种经营,不可一刀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