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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历次党章部分重要内容比较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党建资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23 | |||||
党的总纲。所谓总纲,就是党的简要纲领,是党章的前提和总则。党的一大在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第二条非常扼要地规定了党的纲领,旗帜鲜明地公开宣布:中国共产党的基本任务是领导无产阶级进行革命斗争,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消灭私有制,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这个“纲领”的表述不足之处:一是没有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党在当时历史阶段的革命纲领;二是过于简单,所以还不能算作完整形态的总纲。党的二大至六大通过的党章均没有总纲部分。从党的七大开始,制定了党的总纲,加在党章前面,作为党章的组成部分。七大总纲科学地说明了中国社会的性质、革命的性质、革命的领导力量、动力、对象以及国内和国际方面的任务等,完整地表述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纲领。这一纲领解决了在中国特殊条件下进行新式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问题,丰富和发展了列宁关于民族和殖民地革命理论。七大以后历次党章都有总纲。其中九大十大、十一大党章总纲由于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都不同程度地包含有明显的严重错误。十四大党章总纲是建党以来,内容最为充实和完备的总纲。对党的性质、党的指导思想,对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对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和党的总任务,对加强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对党在国家生活中如何正确地发挥领导作用,都作了概括的鲜明的表述。 党的性质。党的性质是指党代表哪个阶级的利益,具有哪个阶级的特性。1945年刘少奇同志说过:“我们党从开始一天起,就是一个无产阶级性质的党。”关于党的这种性质,党的历次纲领、章程及有关文件中都有过表述。《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本党定名为‘中国共产党’。这一规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这在当时处于黑暗和苦难中的中国人民中间,树立了一面光辉的旗帜,具有极大的影响和号召力。1922年二大通过的《宣言》正式宣告:“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无产阶级政党。”同时,在《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中特别指出:“中国共产党不是‘知识者所组织的马克思学会’,也不是‘少数共产主义者离开群众之空想的革命团体’,应当是无产阶级中最有革命精神的广大群众组织起来为无产阶级之利益而奋斗的政党,为无产阶级做革命运动的急先锋。”这就把党的阶级性与先进性鲜明地表示出来。七大党章第一次以简洁科学的语言概括表述了党的性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是它的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利益。”八大党章沿用了这样的提法。九大党章取消了原来的提法,由一般所说的“五十字建党纲领”代替。十大党章虽然删去了“五十字建党纲领”但基本精神仍一样。十二、十三大党章基本恢复了七大以来关于党的性质的一贯提法,又作了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写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光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由于“领导核心”这句话包含了党能够领导也应该领导其他组织的意思,所以去掉了过去用过的工人阶级的“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这句话。十四、十五大党章沿用了这一提法。 党的指导思想。党章中写明党的指导思想,是从七大开始的。七大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践之统一的思想一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指针。”八大党章根据毛泽东同志本人的提议,把指导思想的提法改为“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虽然文字中没有使用毛泽东思想的概念,但在整个党章充分贯穿和体现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精神。在总纲中强调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不是教条,而是行动的指南”,“党在自己的活动中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斗争的具体实践密切结合的原则,反对任何教条主义的或者经验主义的偏向”。九大十大党章虽然写了“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实际内容却根本违背和歪曲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把所谓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写进总纲。十一大党章沿用了这个理论和口号。十二、十四大党章恢复采用了七大八大党章的提法,写明“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而且还写明毛泽东思想是“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集体智慧的结晶。党的十五大对党的指导思想进行了修改,表述为:“中国共产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行动的指南”,并写明邓小平理论是马列主义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党的最终目标和现阶段任务。《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第一次宣告党的奋斗目标是“推翻资本家阶级的政权”、“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直至消灭社会的阶级区分”。以后,党的二大至六大的历次党章因为没有总纲,所以都没有关于党的最终目标和现阶段任务的条文。七大以后历次党章在总纲中均写明党的最终目的是在中国实现共产主义。十二、十四大党章更以准确的语言写明:“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 关于党在各个不同历史阶段的任务,七大以后的历次党章都依据党所处的不同历史时期,作出不同的具体规定。例如七大党章规定,党在当时的任务是:“对内,组织与团结中国的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知识界和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以及国内各少数民族同自己一道,对外,联合全世界无产阶级、被压迫人民及一切以平等待我之民族,为解除外国帝国主义对于中国民族的侵略,对肃清本国封建主义对于中国人民大众的压迫,为建立独立、自由、民主、统一与富强的各革命阶级联盟与各民族自由联合的新民主主义联邦共和国而奋斗,为实现世界的和平与进步而奋斗。”八大党章规定主要任务是:“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尽可能迅速地实现国家工业化,有系统、有步骤地进行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使中国具有强大的现代化的工业、现代化的农业、现代化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化的国防。”而且提出“党必须继续注意从经济方面、政治方面和思想方面克服资本主义的因素和影响,同时必须坚决努力,动员和团结全国一切可能动员和团结的积极力量,以争取伟大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完全胜利”。九大、十大党章由于根本指导方针的错误,提出进行“文化大革命”,“今后还要进行多次”。这里面包含了严重的“左”倾错误。因为历史条件限制,十一大党章没有能够消除“左”倾错误影响,但在总纲中恢复了八大提出的任务,“在本世纪内,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十二大党章提出现阶段的总任务是:“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十四大提出的总任务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党的十五大沿用了十四大的提法。 党的群众路线。从七大党章起,第一次把我们党在长期斗争中形成的群众路线思想,贯穿在总纲及有关条文中。例如:强调共产党人“必须与工人群众。农民群众及其他革命人民建立广泛的联系”,“必须用心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了解他们的迫切需要”。“向人民群众学习”。“防止和清洗自己内部的尾巴主义、命令主义、关门主义、官僚主义与军阀主义等脱离群众的错误倾向”等。这是七大党章所具有的历史特点之一。八大党章把群众路线提到了更重要的位置。总纲中第一次用一整段文字载明:“中国共产党的一切主张的实现,都要通过党的组织和党员在人民群众中间的活动,都要通过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的自觉的努力。因此,必须不断地发扬党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的传统”。执政的党“特别应当注意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同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生活的官僚主义现象进行斗争”。十二大党章继承和发扬了上述七大、八大党章的优点,同时鉴于“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和党的现状,把群众路线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三个基本要求之一,写明:“全心人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领导群众为实现共产主理想而奋斗的全部过程中,始终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坚持用共产主义思想教育群众,并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十四大党章修改为“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十五大沿用这一提法。 入党资格和党员标准。党员是党的细胞。党员问题,是党的建设的基本问题。历次党章对人党资格和党员标准都有符合当时历史条件的严格要求。《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规定人党资格是:“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二大通过的正式党章第一条规定;“凡承认本党宣言及章程并愿忠实为本党服务者”。三大、四大党章均与二大党章做了同样的规定。1927年党的第三次修正章程关于人党资格有了较大改变,除了“凡承认本党党纲及章程”是相同的以外,又增加了“服从党的决议,参加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并交纳党费者”,使“愿忠实为本党服务”一句具体化了,并第一次将人党年龄限定为18岁以上。六大党章是由共产国际直接指导修改的,将人党资格改为:“凡承认共产国际和本党党纲及党章,加人党的组织之一,在其中积极工作,服从共产国际和本党一切决议案且经常交纳党费者。”七大党章基本上保持了过去党章关于人党资格的规定,但第一次正式写明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从而充实和明确了共产党员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八大党章的特点是从我国已经进人社会主义的历史阶段这个重要实际出发,着重指明:“任何从事劳动、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中国公民,承认党的纲领党的章程,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并且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都可以成为本党党员。”同时对党员义务和权利的规定作了重要补充,体现了在执政条件下提高党员标准的精神。十四、十五大党章对人党资格和党员标准有较多修改,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主要表现有三点:一是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它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作为可以申请加人中国共产党的条件。二是指明共产党员应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等。三是对党员义务和权利规定得更加严格和严谨。 党员义务。所谓党员义务,是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是党对党员的基本要求,是党员条件的具体化。在我们党的最初几个党章中,都没有关于党员义务的单独条文,一般是在人党资格一项内规定,党员要“忠实的为本党服务”。党的第三次修正章程增写了党员“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并交纳党费”以及“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的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等。党的七大党章,第一次系统地集中地规定了党员有四条义务:(1)努力地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和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2)严格地遵守党纪,积极参加党内的政治生活和国内的革命运动,实际执行党的政策和党的组织的决议,和党内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3)为人民群众服务,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并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需要,向人民群众解释党的政策。(4)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组织的纪律,精通自己的业务,在各种革命事业中起模范作用。 党的八大党章对党员义务的规定,体现了执政党对党员的严格要求。规定党员义务有十条,除保留七大党章原有的内容外,又增加了一些内容,如: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严格遵守党章和国家法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一切党员不管他们的功劳和职位如何,都没有例外;把党的、国家的、也就是人民群众的利益,摆在个人的利益之上,在两种利益发生抵触时,坚定地服从党的、国家的、也就是人民群众的利益;实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揭露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并努力加以克服和纠正,对党忠诚老实,不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时刻警惕敌人的阴谋活动,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等等。党章还规定了党员若严重地违背这些义务,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九大、十大通过的党章将党员义务的规定取消了;只是规定了党员必须做到的五条要求,十一大党章将五条要求增加到十一条。十二十、十四、十五大党章恢复了关于党员义务的规定,在具体条目上较八大党章减少了,只有八条,但在内容上却充实和提高了。如:“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等等。 党员权利。在党的历史上,七大党章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党员权利。当时,刘少奇同志就这项规定的意义指出:这是为了“提高党员群众的积极性与责任心,保障党员群众对于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并且给党以武器有效地来反对高傲自大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来改善党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问的关系,并因此而来改善党的各种工作”。七大党章规定党员有四项权利,即:党员有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河工作人员。八大党章中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除七大党章原有内容外,根据扩大党内民主的精神,又作了较多补充,增加到七项权利,主要有:对于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在党组织对自己作出处分或鉴定性的决议的时候,有权要求亲自参加;党员对党的决议除了无条件执行外,可以保留意见和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为了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损害,八大党章还规定了:“党员和党组织的负责人如果不尊重党员的这些权利,应当给予批评和教育;如果侵害党员的这些权利,就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九大、十大、十一大党章都取消了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 十二大、十四、十五大党章重新恢复了党员权利的规定,并在内容上更为完善。例如:党员有“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培养和训练”的权利;“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党员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等等。 入党手续。党的一大规定的人党手续是:被介绍人必须接受其所在地的委员会的考察,考察期限至少为两个月。考察期满后,经大多数党员同意,始得成为党员。党的二大党章规定:新党员要经过“区执行委员会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经区及中央执行委员。审查通过,始得为正式党员;但工人只须地方执行委员会承认报告区及中央执行委员会即为党员”。1923年三大通过和第一次修正章程,对人党介绍人和批准权限作新规定,并第一次规定了候补期。规定:党员人党时,须有正式人党半年以上之党员二人之介绍,经小组会议之通过,地方委员会之审查,区委员会之批准,始得为本党候补党员。候补期劳动者3个月,非劳动者6个月。以上规定说明,在建党初期人党手续虽比较简要,却是严格的,已具备了介绍、审查、批准、候补等必不可少的程序。 从七大党章开始,对人党手续有了更为系统的严格规定:凡新党员人党,均需个别履行人党手续,即须有本人的请求并在人党志愿书上签字,有介绍人的负责介绍书,经过支部大会的讨论与决定及一定上级党委的批准。对于成批地集体地人党,认为是无效的。党章还分别不同对象,对介绍人、审批手续、候补期的时间作了规定,如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革命土兵人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支部大会决定,经过区委或相当于区委的党委批准,并有6个月的候补期;其他社会成分或参加过其他政党的人,则有更严格的手续规定。此外,还有介绍人对被介绍人负责介绍,党委派人同新党员谈话等规定。八大党章基本上是按七大党章规定精神,只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条目有所变化,例如:批准权限由区委改为支部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用“预备党员”来代替“候补党员”,含义更为确切;取消原有的不同的人党手续,原因是原有的社会成分的区别已经和正在失去原有的意义,再把人党者的社会成分分成两大类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九大、十大党章对人党手续虽有某些规定,但取消了“预备期”,为林彪、四人帮突击发展党员开了方便之门,钻进了一些坏分子和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给党的建设带来很大的破坏作用。十二、十四、上五大党章恢复了七大。八大党章的传统,重新载明: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规定申请人党的人,要填写人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此外、还对介绍人,职责,党支部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审查,上级党组织派人谈话等也作了完善的规定。 入党仪式和入党誓词。人党仪式即入党宣誓仪式,是表示党对党员的要求以及党员对党表示自己愿意承担的政治责任、对党的坚定信念和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的决心的一种形式。 据邓颖超同志回忆,在20年代初期,新党员被接收入党,不像后来那样,挂着鲜艳的党旗,举行庄严的宣誓仪式。那时每个被接收入党的新党员,必须在党的组织负责人(或介绍人)宣布接收自己成为一个光荣的共产党员的同时,认真听取组织给自己宣布的共产党员应该遵守的党的守则,当时的守则内容是:“遵守党纲党章,参加党的组织,服从党的分配,定期交纳党费,遵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机密,为共产主义奋斗到底。”还有一些地方则由党员个人发表入党誓言或诺言,以表明自己的决心,这些作法给每个新人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备案。”八大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请求退党,应当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且报告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党的九大党章规定:“党员要求退党,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必要时,在非党群众中公布。”十二、十四、十五大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九大党章开始有“劝其退党’的规定。十一大党章规定:“党员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可劝其退党。劝退党员必须经支部大会决定,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十二大党章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让他限期改正错误,或宣布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关于脱党的规定,是自六大党章开始的。那时的党章在第十三章中规定:“无充分理由连续三月不交党费者,以自愿脱党论,并将此宣布于党员大会。”七大党章改为:“凡党员及候补党员,没有正当理由,在六个月内不参加党的生活,不进行党所分配的工作,又不缴纳党费者,即认为自行脱党,由党的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批准。”八大党章改为:“党员没有正常理由,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生活,或者不缴纳党费的,就被认为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对于这样的党员通过除名,并且报告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十二、十四、十五大党章吸取了七大、八大党章条文的优点,在认定脱党条件和手续上,作了更为严谨的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1927年党的第三次修正章程第一次载明:“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在此以前的几次党章中,虽然也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思想,但在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六大党章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概括为三条:①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之;②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作定期的报告;③下级党部一定要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严守党纪,迅速且恰当的执行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和党的指导机关之决议。党员对党内某一个问题,只有在相当机关对问题的决议未通过以前可以举行争论,等等。七大党章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表述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八大党章沿用了这个提法,将“领导”改为“指导”。同时,七大、八大党章还先后对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条件定为若干条。七大党章规定为四条,其中包括“四个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以及“严格地遵守党纪和无条件地执行决议”等。八大党章改为六条,增加了新的内容,如: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研究他们的经验,及时地解决他们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的工作中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请求指示;党的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重大问题都由集体决定,同时使个人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等。这些规定都是过去党章所没有的。九大、十大党章在总纲中去掉了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内容,有些条文也是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例如:九大党章规定林彪为毛泽东同志的接班人)、 十二、十四、十五大党章重新恢复了七大、八大党章的正确规定,同时又有重要修改和补充:一是写明“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二是将“四个服从”作为基本原则的第一条,而且“四个服从”的表述也更为严谨。三是强调“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四是明确提出“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等。 党的集体领导。集体领导,最初是列宁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确立的领导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制度之一。我们党从一开始就确立了这样的领导制度。《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中写明:“我党采取苏维埃的形式”(苏维埃为俄语会议或代表会议的音译),用组织党的委员会的形式确立集体领导制度,决定重大问题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尤其在1948年9月,党中央发布了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重申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对于加强集体领导起了重大作用。八大党章进一步写明:“按民主集中制,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重大问题都由集体决定,同时使个人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是在党的根本法规中第一次作出的全面规定。以后,九大、十大和十一大党章都去掉了这项条文。十二大恢复和加强了八大党章关于集体领导制度的规定,并根据近年来的新经验载明:“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对于集体决定问题,十四、十五大党章明确指出:“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内选举。自党的一大开始,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要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并报上级组织批准。但是直到七大党章才有关于选举方式和制度的具体规定。七大党章第十八条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凡能进行选举的地方,均须由选举产生之。但由于环境或条件的限制,不能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时,方得召集代表会议选举之,或由上级组织指定之。”第十九条规定:“选举党的各级委员会,须按候选人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或表决,并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与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八大党章作了进一步规定,主要有:“党的选举必须能够充分表现选举人的意志。党的组织和选举人所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应当经过选举人的讨论”,“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在不可能采用投票方式的时候,可以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在这种情形下,应当采取按照候选人名单逐个表决的办法,禁止采取全名单一次表决的办法”;“党的选举单位对于被选举到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成员,有权在他的任期内加以撤换。”(注:八大时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为常任制,故有撤销资格问题)九大、十大党章取消了有关党内民主选举和各项行之有效的规定,而且提出所谓“民主协商”选举等办法,在党内造成严重恶果。十二大党章不但恢复了七大、大党章有关的正确规定,并且依据多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作了许多重要的补充。如:“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在选举方式上“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或“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即差额选举)。 十二大党章还增加了一项新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十四大修改的党章对选举方式作了新规定,改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十五大沿用了以上提法。 党的组织体系。二大党章中规定党的组织为三级,即以地方为单位成立支部,上面设区,区上面是中央。五大以后历次党章都规定为五级,即:中央,省,市或县,区,生产单位。七大党章根据当时党组织的发展情况,改为“中央,省及边区,地方、县、巾及区,基层组织”。八大党章进一步明确规定党的组织按地区和生产的原则建立,分为中央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组织,县、自治县、市的组织,基层组织。以后党章一直都是这四级组织,再没有什么改变。十二大党章关于组织系统的规定基本与八大党章相同,只是把章节改为三章,即: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这样规定对有关组织的性质就更为明确了。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我们党最初的几个党章规定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机关,对它的具体职权都没有规定,只是指明它有推举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六大党章第一次规定了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四条:(1)接受并审查中央委员会及中央审查委员会的报告;(2)决定党纲上的问题:(3)决定一切政治策略及组织等问题的决议案;(4)选举中央委员会,中央审查委员会等。以后,七大党章规定得更为明确具体,有:(1)听取讨论和批准中央委员会及中央其他机关的报告:(2)决定和修改党的纲领与党章;(3)决定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4)选举中央委员会。九大、十大都删掉了这些规定。十二大党章将全国代表大会职权内容作了补充和修改,将原第三项改为“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新增加了两条:(1)听取和审查中央顾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2)选举中央顾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十四大改为:(1)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2)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3)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4)选举中央委员会:(5)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十五大未作修改。 中央领导机关。党的一大选出的中央机构叫中央局,由三人组成。二大和三大党章改称为中央执行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和候补委员若干人,互推委员长一人总理党务。四大党章仍称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互推总书记一人总理党务,不再称委员长。1927年党的第三次修正章程将中央领导机构规定为中央委员会,其中选举正式中央委员一人为总书记,以及正式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政治局指导全国一切政治工作,并选举正式中央执行委员若干人为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互推若干人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处理党的日常事务。六大以后,由于当时环境关系,中央领导机构变化较多。到七大时按照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中央政治局与中央书记处,并规定中央委员会依工作需要设组织、宣传等部与军事、党报等委员会和其他工作机关,分别办理中央各项工作,受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及中央主席之指导监督。八大党章除规定中央委员会选举中央政治局外,还规定选举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书记处。九大、十大、十一大党章都取消了关于设立书记处的规定。十二大党章除了规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书记处和总书记一人外,并第一次规定设立中央顾问委员会的机构,规定中央顾问委员会是党的中央委员会在政治上的助手和参谋。党章规定中央顾问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党的方针、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出建议,接受咨询;协助中央委员会调查处理某些重要问题;在党内外宣传党的重大方针、政策;承担中央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任务。”此外,党章还规定设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十四、十五大党章表述为: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中央领导人的职务。在历次党章中,关于中央领导人职务的称呼前后有过多次变化。党的一大时规定为中央局书记。党的二大、三大规定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长。四大改称为总书记。五大、六大也称为总书记。在1927年8月的“八七”会议之前,陈独秀一直是各届中央领导人。“八七”会议后,翟秋白同志曾任过总书记。六大选举的总书记是向忠发(1931年6月被捕叛变),后由陈绍禹任代理总书记。遵义会议改组了党中央领导机构,张闻天同志任总书记。1937年12月召开政治局会议,改组书记处,取消了总书记职务,由书记处集体领导。1943年,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央关于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推举毛泽东同志为中央政治局和中央书记处主席。直到七大通过党章,第一次在党章中正式规定设党中央委员会主席。八大党章在实行主席制的同时,又规定设总书记的职务。九大、十大、十一大党章取消了总书记职务。十一届五中全会重新确定党中央设总书记、同时保留有中央主席、副主席的职务。十二、十四、十五大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书记处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一人,不再设中央委员会主席职务。 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立。党的四大以前由于党员数量尚少,最初几个党章都规定按地方建立支部;支部下面根据情况划分小组,党的小组作为基层单位。自四大党章起规定在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基层单位,有党员三人以上的建立党的支部。1927年党的第三次修正章程正式规定党的支部为党的基本组织。七大党章将基本组织改称为基础组织。八大以后又改称基层组织,这个名称一直沿用至今。八大党章根据当时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可依党员人数多少,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简称基层党委(党员在100人以上),下设若干总支部或支部;或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在50人以上),下设若干支部;或支部委员会等三种情况。十二、十四、十五大党章沿用了这些规定。 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自党的第三次修正章程列有“支部”一章后,党章才开始对党的基层组织任务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七大党章根据毛泽东同志倡议的“支部建在连上”以后党的建设的丰富经验,比较切合实际地规定了支部任务为四条:(1)在人民群众中迸行宣传和组织工作,以实现党的主张和上级组织的各种决议。(2)经常注意并向上级机关反映人民群众的情绪和要求,关心人民群众之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生活。并组织人民群众来解决他们自己的各种问题。(3)吸收党员,征收党费,审查与鉴定党员,对党员执行党的纪律。(4)教育党员,组织党员的学习。 党的八大党章反映了执政党地位对党组织提出的新的要求,进一步对基层组织任务作了具体的规定,共有八条,其中强调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学习党的经验和政策,提高党员的思想 水平和政治水平;领导群众发扬积极性和创造性,巩固劳动纪律,保证完成生产计划和工作计划;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揭露和消除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同一切违法乱纪、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的现象进行斗争,等等。 十四、十五大党章明确提出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章规定基层组织的八项任务主要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 议,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遵守纪律,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对人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吸收党员;教育和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 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党的干部。关于党的干部政策和干部工作制度,过去党章中都没有这方面的全面规定。刘少奇同志在七大作修改党章报告时,曾有一节讲了干部问题,主要是阐述了毛泽东关于干部的有关指示,强调“党的干部,就是党的骨干,中国革命的领导骨干”。我们党的干部政策是:以“坚决地执行党的路线,服从党的纪律,和群众有密切的联系,有独立的工作能力,积极肯干,不谋私利为标准”。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八大修改党章报告中也强调:干部问题对于党的事业有决定的影响,要求各级领导干部首先学会永远不脱离群众,永远不自满和不害怕困难,勇于接受自下而上的批评,不断地改进自己的工作并且用自己的榜样去耐心地教育他们所领导的工作人员。十二大党章第一次专列有“党的干部”一章,强调“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要求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规定党的干部除了必须模范地履行党员八项义务之外,还应当具备六项基本条件,主要内容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具有民主作风;正确运用自己的职权,遵守和维护党和国家的制度,同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作斗争;在坚持党的原则的基础上,善于广泛地团结同志,等等,十四、十五大党章沿用了这些现定。 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次专列“纪律”一章,对一些纪律规定得相当严格,例如:“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决议,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二大党章还规定,凡党员违反以下各项之一者,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1)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2)无故连续二次不到会;(3)欠缴党费三个月;(4)无故连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6)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6)泄漏本党秘密。以后两次修正章程基本维持了上述内容。1927年第三次修正章程进一步强调:“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六大党章将这句话改为“严格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从七大党章开始,虽然没有专列“纪律”一章,但在实际内容上大大加强和条理化了。七大党章第一次将毛泽东同志在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的“四个服从”作为重要纪律写进党章,并将坚持这项纪律列为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条件之一,以后历次党章都沿用七大党章这个表述,只是在个别文字上略有改变。十二大党章鉴于“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及当时党的现状,重新把“纪律”单列一章,比较完善地对有关党纪的基本要求、执行纪律的方针和程序、纪律处分的种类等作了规定。还强调“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要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违犯政纪国法的党员”,“必须受到政纪和法律的处理”;“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等。 关于党的纪律处分办法,最初的几个党章只规定有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两种处分。第三次修正章程将党的纪律处分定为五种:警告;党内公开警告;临时取消工作;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七大党章规定为:当众的劝告或警告;撤消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八大党章将前面三种改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并规定留党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年。以后各个党章都与此大致相同。十二大党章将第三种处分改为:“撤销党内职务和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十四、十五大党章修改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1927年党的第三次修正章程第一次规定,党中央和省设立监察委员会。六大党章规定设立中央或省县市的审查委员会,其任务是负责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七大、八大党章又以“党的监察机关”取代“审查委员会”,并专列一章作出规定。 关于监察机关的任务,最初的党章规定得比较原则,例如:第三次修正章程规定:“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并规定了一定的制约原则:“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遇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意见不同时,则移交至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联席会议,如联席会议再不能解决时,则移交省及全国代表大会或移交于高级监察委员会解决之。”七大党章第一次明确了监察机关的具体任务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八大党章将这项任务扩充为:“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决定和取对于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和申诉。”关于领导关系,八大党章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地方监察委员会由本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并且经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监察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下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向上级监察委员会报告工作,并且忠实地报告党员违反纪律的情况。” 党的九大、十大、十一大党章都没有“纪律检查机关”一章。十二大党章重新恢复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一章。规定设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行使纪律检查权,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协助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同时,还具体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中央以下的同级党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对中央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可以向中央委员会检举。纪律检查委员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处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这些规定,使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权限大大加强了。十四、十五大党章沿用了这些规定。 党内奖励和表扬。七大党章在规定纪律处分的同时还有奖励党员的条文,均写入“奖励与处分”一章中。实行奖励的规定是:“凡在工作中,表现自己是完全忠于党与人民的事业,是遵守党和革命政府纪律的模范,在实现党的纲领、党的政策和中央及上级组织的决议中富于创造性,出色地完成党的任务,取得人民群众真诚拥护的党员与党的组织,得给予奖励。”并且指明实行奖励的积极目的,是为着建立党内优良作风,确立党员的模范标准,不是提倡风头主义。八大修改党章时取消了有关奖励的部分。对此,邓小平同志曾经作过全面的说明。他说:自七大以后的十一年中,实际生活证明,实行奖励规定并不是必要的。因为从根本上说,共产党员不是为奖励而工作的。我们是为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工作,当我们的工作努力,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这可说是一种最高的奖励。同时,邓小平同志又强调:取消奖励规定,并不是说党可以不注意许多优秀党员在工作中的出色成就,党介绍他们的事迹和经验,党按照他们的品格和能力,选拔他们到重要的工作岗位上去,这些都是党对他们的奖励。十二、十四、十五大党章再次肯定对党员进行必要的鼓励和表扬的做法。 党团或党组。1927年的第三次修正章程第一次设立“党团”一章。条文规定,“在所有一切非党群众会议及执行的机关(国民党、国民政府、工会、农协会等等)中,有党员三人以上,均需组织党团,党团的目的,是在各方面加紧党的影响,而实行党的政策于非党的群众中”。还规定“各级党团均隶属各级党的委员会”。自七大以后,将“党团”改称“党组”,并专列“党外组织中的党组”一章。八大党章规定:“在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领导机关中,凡是有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三人以上的,就应当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是在这些组织中负责实现党的政策和决议,加强同非党干部的团结,密切同群众的联系,巩固党和国家的纪律,同官僚主义作斗争。”九大、十大党章都取消了党组的规定。十一大党章又恢复了这项规定。十二大党章专列“党组”为一章,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或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组党。党组的任务,主要负责实现党的方针政策,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级的任务,指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还规定,党组设书记、副书记;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的委员会领导。 为了适应党政分开的要求保证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实施,建立强有力的政府工作系统,十三大在关于党章部分重要条文修正案规定,只“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人民团体和其他非党组织的经选举产生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十四大修改的党章中表述为:“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它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十五大沿用了这一提法。 党与共青团的关系。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曾研究决定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青年团。1922年5月,在党的领导下,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召开。但是,在最初的几个党章中均没有规定这方面内容。自1927年党的第三次修正章程专列“与青年团的关系”一章,以后六大及八大党章都保留了这一章。九大、十大、十一大党章均把这一章删掉了。十二大党章恢复了八大党章的写法,专列“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一章,主要内容有:共青团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自己的工作;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在社会主义事业的各方面斗争中,共青团组织应当给党以有力的帮助,并有责任向党组织提出建议;各级党的组织应当密切地关怀共青团的工作,并注意共青团领导骨干的选拔等;十二大党章又增加了一些新内容。第四十九条载明: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为了加强党对共青团的领导特别规定:“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十四、十五大党章沿用了这一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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